而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本金管理,加大对资产负债情况的监测力度,只要能实施到位,必定能制约房地产业一向用别人的钱发自己的财的恶习,避免房地产业的高杠杆给中国金融市场和经济发展带来致命风险。
从过去几年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情况看,十一五年均增长18.1%,远高于 九五的10.6%和十五的11.8%。中等收入群体倍增是一个大战略,涉及到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改革。
为此,建议明确提出到2020年中等收入群体倍增的目标要求。建议把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倍增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期性指标,并鼓励地方政府把中等收入群体倍增作为重要的约束性指标。今年两会,您的提案对此也有所体现。消费贡献率稳定在50%以上。中等收入群体倍增是一个大战略,涉及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改革
再用2—3年左右的时间,即到2017年,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提高到35%左右,规模达到4.6亿人左右。否则,以牺牲消费来扩大投资,短期内尽管可以保持一定速度的增长,但却有可能损害增长的内生动力,使中长期增长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这样的‘集体所有有什么实际意义呢?土地作为不能移动的资产,重要的是不在于用红头文件规定谁所有,而在于看谁可以对它行使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而且如何行使这种权利。
从这个意义上讲,最近中国政府强调的农村土地的确权工作虽然远不及土地私有化彻底,但至少是往尊重农民应有的土地权利上前进了一步。在改革以前的农村‘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体制下农民对土地几乎没有任何权利。承包土地的收益权在农民把土地转包给他人耕作时表现得尤为明显。所以现在我们在城里买的房,只是买国有土地上面建造的建筑物而已,对房子底下的土地则只拥有最多70年的租用权,房价中已包含预付70年的地租。
1978年以后农村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制被称之为最具有开拓性的改革措施,主要表现在农民个人对土地的权利有了大的变化。通常认为只要有所有权就可以自动行使其他三权,但是正如张五常教授指出的那样,所有权可与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相分离。
比如中国城市土地虽然是国有,但并不妨碍自由买卖在国有土地上建的商品房,把房子底下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一起转给他人。让农民自己决定包括农村房子在内的各种财产的处分权利吧。现在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度对那些不想永远当‘二等公民的农民离开农村在城市里扎根设置障碍。他们根本无权代替农民作主,拥护和说服政府去永远保留实际上对农民利益损害极大的政策。
政府派来的土改工作队也宣传土地就是要分给当地农民个人的,政府还郑重其事地给农民发了土地个人所有的凭证-地契。由于农民的宅基地也属于‘集体所有,所以农民房子的买卖权利也受到严格限制。这样还能算农民对耕地拥有过使用权吗?那时候农民也没有集体耕地的收益权。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因为当时每个农民的切身利益时刻同‘集体的形式分不开。现在很多农民工(尤其是第二代农民工)虽然内心里非常向往城市生活,不甘心在农村一辈子从事收入不高的农业生产,但是由于不可能成为平等的城市居民,只好在城市打工时根本不打算享受城市里的消费文化生活,厉行节俭,把赚来的钱首先用于在老家宅基地上盖像样的房子。
如果他们知道有可能像城镇居民一样,买不起房子时由政府提供保障房,孩子大了可以就近上学,那么它们还建那些不知道何年何月才能住得上的房子吗?要知道住那个房子就意味着在那里只能从事农业劳动,而且由于人均土地越来越少,农业收益也越来越少。那么农村土地(包括耕地和宅基地)是谁所有的呢?宪法第十条接着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进入专题: 土地制度 。这好像是很简单的问题,其实并不简单,很多人对它有误解。但是问题是由谁来行使对这些‘集体财产的各种权利呢?为什么目前很多农村的人际关系往往很紧张,出现很多农村干部贪污和挪用集体财产,侵占其他村民利益的现象呢?这是因为名义上大家共同所有的财产往往不好监管,尤其是在很多年轻人都离开家乡到城里打工的情况下,村里的集体财产或涉及村民共同利益的问题往往只由村干部来定夺,给一部分不良干部造成侵占其他村民利益的机会。没见农民的房子专门叫‘小产权房,农民向外地人卖就犯法吗?说是‘集体所有的,还不让有‘集体成员来决定,更不用说‘集体中的一员决定什么。他们说如果让农民自由支配土地,就会出现很多人卖地喝酒赌钱,马上成为一无所有的人,到头来变成无地农民涌向城市,成为城市贫民窟里的乞丐,成为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为什么农民就没有不当农民的权利呢?其实他们把农民都看成是根本不会维护自己利益的阿斗,只配在农村老老实实地种地,离开‘集体的‘保护就无法生存的群氓。
比如一亩耕地平均年产500斤稻子,每斤国家收购价为1角钱,那么政府的补偿款至多为每亩150元人民币。目前在中国农村土地转包给他人耕种时的转包收入占总收入中的比重普遍大大低于市场经济国家的出租农田收入比重就说明这一点。
比如说必须有人统一组织集体劳动,设统一管理‘集体财产和收入的仓库保管员,会计等专职人员,收入的分配自然需要‘集体全体成员的参与。改革后农民也可以部分地行使土地收益权,它主要得益于农产物市场的开放。
在中国农民要想脱离贫困,需要的不是‘集体财产的主人的空洞的名分,而是确实能够自己支配用途的权利(即彻底的使用权),确实能够得到从该财产中收益的权利(即不打折扣的收益权),确实把属于自己的财产自由地转让给出价最高的使用者的权利(即不受约束的转让权)。其实近似于自给自足的农村生活方式以及农家大院的居住方式是在生产力低下的条件下为了便于从事农业生产而不得已采用的,和城市高度专业化分工的生活方式相比,不但不方便,而且从社会角度上看更多地消耗土地和能源等资源。
也就是说现在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度决定,只有户口在本村(集体所有制的区域范围)的时候才认可你‘集体资产共同所有者的资格,只要户口离开本村,就算你自动放弃了这个资格。当然这个使用权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那就是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未经政府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首先,农民作为个人除了一点自留地和宅基地以外连对耕地的使用权都没有,因为耕地用于什么用途,甚至种什么,怎样种都得听政府的指令。中国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根本道路是工业化,城市化,这是不容置疑的。
这样的房子耗费了农民工的几年心血,也不能卖也不能抵押得到贷款,成年空着维修也是问题,实际上造成很大的资源浪费。报纸上晒出来的广东某村村主任拥有豪华的庄园,由村干部的劣行引起的‘乌坎村事件等只是冰山一角。
他们主张好像目前中国农民已拥有自己的土地,殊不知正是目前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度没有给农民多少土地权利,只给了束缚于农业和农村的义务。‘家庭承包责任制实行后情况有了很大的变化,很多过去属于‘集体办的事情不存在了。
因为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只有更多的人离开农业转到生产率更高的二,三产业才能提高国民的人均收入水平,更多的人离开农村扎根城市才能发挥规模效应,有利于发展第三产业,增加就业,既减少建设社会公共设施的费用和土地,又大大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土地集体所有制度有哪些问题?现在中国农村的所谓‘集体到底是什么?改革以前搞‘集体劳动,按工分分配的岁月里‘集体的概念是比较明确的,‘集体的存在形式和作用也是看得见,摸得着的。
用不着那些貌似关心农民利益,实际上他们代表的是那些不愿改变农民‘二等公民地位,‘只要农民的手,不要农民的口的城市既得利益集团的观点。对这一条,很多人解释为农村土地是属于‘当地农民共同所有。有的人甚至还用‘文革的语言提出‘农民成为产业工人是进步还是倒退?的荒谬逻辑。耕地上种植的粮食只能以非常低的价格卖给政府一家,卖粮收入甚至低于农业劳动的报酬,何以谈得上农民能拿到来自‘共同所有的集体土地的报酬呢?转让权就更不用提了,改革以前农民即使是集体组织的名义也不能把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要转让就当政府需要时只能转让给政府。
而农民房子底下的宅基地虽然在宪法上规定也是农民‘集体所有,但就是不许和房子一起卖给别人,即便是所谓的‘农村集体成员全体同意把‘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同地上房子一起卖也不行又无力跨越城角关隘对爷爷奶奶、弃儿幼童隔空相助。
但我分明看到:垂影沧浪的中国经济正在不知轻重缓急的漩涡中徘徊、沉隐、起浮与奔逸……最高决策层要求GDP速度减到7.5%的刹车哪里控制得住地方经济这匹脱缰的野马。如果我们的口袋怀揣着的是没有贪婪的冲动和对这个星球敬畏的谦卑,我们将在诺亚方舟中获得真正的平衡。
当钞票唤不回的蓝天白云伴随着最后一批农民工战士进城上楼后消失在迷蒙的灰雾中时,法律羞涩地闭上了眼睛。高铁与城市轻轨的建设将成为铁道部门和地方政府的两把投资利剑。